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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