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广告费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3-19 点击:61
按照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以可以判断,企业支付高额竞价排名费用,以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其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显然是在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因此,虽然发票品目为“技术服务费”,但交易实质属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否则会因多扣除了费用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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