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的,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同时提供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空白发票以及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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