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是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规定了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采购材料并入库会计分录怎么做股权激励包括哪些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账务处理怎么做押金条如何做账后期退押金用什么凭证公司收到货币投资需要怎么交税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哪些审计报告类型有哪些税金及附加是什么性质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