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遵循上述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来说,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经常出现发票的数量、单价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情形,甚至因此被调查是否构成虚开发票。一般而言,采购合同会有清单列明采购的数量与单价,或者只列了综合单价,数量在结算时才能最终确定,结算时买卖双方会签署结算文件和结算清单,列明结算数量和单价。从开票的角度来讲,发票开具的数量、单价应与实际业务一致,即与合同清单或结算清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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