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02 点击:38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调整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证明方式,取消报送要求,改为企业留存备查,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对于营改增后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这样考虑:首先在确认损失时,将购进时对应的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做管理费,但下年初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损失做调增处理。


分公司注销未分配利润怎么转到总公司
收到政府征地补偿款如何做账
广告实业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医院会计科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指的是怎样的
存货账面价值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