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在取得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企业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已作为计算三项费用基数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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