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文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报销抵扣。
一、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收款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收款凭证可以报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属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
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③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
三、分割单。
对于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出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四、相关资料。
当企业在补开、换开外部凭证过程中,一旦对方出现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况,补开、换开工作将陷入“僵局”。
在此情况下,若企业的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可采取更为特殊的补救措施,即在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五、内部支出凭据。
企业在不断实施互联网+等这些创新模式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这些支出往往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办法》规定,在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同时,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28号文这些规定,这完全贯彻了诚信理念,切实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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