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以及所得的认定
1、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三)留存资料的准备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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