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预收款项计税基础时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不同,所以预收款项的计税基础为0。
预收款项的计税基础分为两种情况:
(1)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相同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不同时,计税基础=0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例如:a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200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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