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跨省经营要随征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4-04-11 点击: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在外地预缴的0.2%所得税税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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