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6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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