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月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16 点击:46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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