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17 点击:67
委托收款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写邮划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签章。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一起提交收款人开户行。
2、审查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
付款
1、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3日内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拒绝付款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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