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抵偿债务是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则对债务重组有两大条件限制,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及债权人作出让步。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的要件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如资不抵债、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连续几年亏损等;债权人作出让步,如低于债务账面价值偿还、降低利率等。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将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如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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