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丢失的货物税务上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23 点击:45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是管理不善要进项税转出,要在自然灾害是可以不转出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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