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由此看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收款人跟复核人可以根据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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