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既是增值税上,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先看增值税上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2、再看企业所得税上的加计扣除: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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