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27 点击:6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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