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业务税率不同是否要单独核算

发布时间:2024-04-28 点击:38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样若该公司分别生产按适用税率和简易征收两种货物,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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