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可以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二条至 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第 875 号)。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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