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买啥赠啥”的促销活动司空见惯,类似于“买房送家具”、 “买房送家电”、 “买房送装修”、 “买房送车”、 “买房送车位”、 “买房送花园”、“买房送物业费”,在营业税时代这些模式的涉税就一直存在争议,到了增值税时好像变得更犹为突出。我们房企财务该如何面对呢?
“买赠促销” 增值税方面,主要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细化的政策,现以河南、湖北、陕西三地的政策为例做以解析:
1.河南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解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如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中解释: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西安市国税局营改增问题答疑
(三)中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虽然国家和地方均对房企“买赠促销”有政策解读,但均属于原则性的,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在此予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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