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条司法解读:【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2025-09-10 点击:16
公司法第七条司法解读:【营业执照】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营业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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