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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