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借款属于筹资活动吗

发布时间:2024-06-09 点击:49
向股东借款属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等。以发行股票方式等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以及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偿债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分配股利、利润和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的利息。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单独列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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