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因地震损失不需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畴,因此,公司发生的损失确实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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