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国家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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