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不可以同时在两个企业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除去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员工只能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个人交了两份社保,即说明个人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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