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100%的工资,不是说从你的账面上扣除,而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加计扣除的工资,对你的账簿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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