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因此,企业取得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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