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①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
② 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③ 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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