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所以存货盘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是否主要转出,如果属存货的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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