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运输公司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赔偿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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